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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重申小产权房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来源:金羊网 发布日期:2018/12/4 发布时间:6:58:43 浏览次数:988次
  •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12月3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以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解决方案上,《意见》提出要统筹兼顾,分类处理。《意见》再度明确,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意见》称,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过去分散登记的弊端集中爆发,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政策性难题,涉及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平稳有序实施乃至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各地应于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各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情况不尽相同,《指导意见》主要着眼于对全省具有共性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具体问题的处理仍然需要各地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细化的可操作性措施

      看点一: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由于原土地房屋分开登记,很多房屋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甚至还进行转让(含多次转让),因此出现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等。对于该类问题,主要是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看点二: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问题。

      对于该类问题,《意见》划分时间段进行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符合一定条件,可先行办理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

      看点三:关于单方申请登记问题。

      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意见》规定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相关材料齐全的,可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予以办理。

      看点四:关于房改房等问题。

      分两种情况:对于出让性质的宗地,考虑到有些房改房或经适房所在宗地虽为出让性质,但并未按市场价格缴纳相关价款,须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对于划拨性质的宗地,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看点五: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问题。

      首先,明确处理范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的不动产。其次,明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时不得改变不动产用途,并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记后一年内组织完善相关手续。

      看点六:是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明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依法办理登记,但须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看点七: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违法抵押问题。

      明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对违法抵押问题先行妥善处理完毕,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登记。

      看点八: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

      考虑到乡村规划的覆盖问题,结合近两年广东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明确。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规划未覆盖地区的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看点九:关于房屋跨宗地问题。

      明确须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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