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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产业用地政策发布!来看看你所在产业用地有优惠不?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日期:2019/5/17 发布时间:7:34:46 浏览次数:678次

在土地价格一路走高的今天,用地优惠可真是件大事。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对产业创新发展和民生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将给予倾斜,下面,我们给您一一道来。

先说大原则: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同时节约优先、保护优先。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因为,一些旧的工业用地可能在城市核心地段,但因经营不善、企业关闭等原因,原有用地没有发挥足够效用,甚至成为影响城市面貌的脏乱差场所。而一些新兴产业、新型业态又迫切需要用地。在这种情况下,现有存量用地的盘活成为建设用地来源的重要渠道。

在这份指引中,一大吸引眼球的地方是细化明确了光伏、风力发电、旅游、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冰雪场地设施和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等占用相关土地可按原地类管理。

这意味着这些产业所占用地可以不用改变用地性质,对这些产业而言是重大利好。

比如,光伏产业用地量大。近两年,随着我国西北地区“弃光限电”问题频频发生,光伏发电项目出现从西北向东南转移的现象,“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在一些地方呼声较高。

这就碰触了一个政策红线,农用地管理非常严格,如占用为建设用地,须实行占补平衡,补上同样数量和质量的农用地。

指引明确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意味着不需要按建设用地管理,对于这些产业,很有促进作用。

指引明确,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所建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也将予以政策支持。

同时,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的规定,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乡村旅游也是鼓励支持方向。指引规定,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另外,还有一条很重要,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产业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规定,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二是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是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四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专家表示,这不仅有助于我国建立多主体供应、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同时也有利于多渠道保障产业用地需求,促进城乡融合,提高农民获得感。

此外,以往,产业用地主要采用出让形式,需要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为鼓励创新创业及各类新产业需要,自然资源部门采用差别化用地方式,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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