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苏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扩大苏州市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对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在土地出让方面,住宅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调整为30%~50%区间设置,具体在出让公告中设定。住宅用地鼓励实行“限房价、限地价”出让方式。
此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意见还指出,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环节管理力度,实施预售备案价格预警线管理。全面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合同监管和税收征管。
据悉,该意见自2019年7月25日起实施。